【性私密影像犯罪修正】 法務部閉門造車到底修成什麼樣子?






基於前(10)月Deepfake AI換臉製作非真實性私密影像並以此營利之案件,引起府院及各界高度重視,#法務部 部長承諾於一個月內提出修正草案。
民間團體殷殷企盼法務部在研擬相關草案規範時,能廣納民間實務界的觀察、意見與建議,然而苦等一個月,我們全然未曾接獲任何諮詢的邀約,所提供給部內的相關國外立法例也未獲重視。
今(17)日法務部終於公布其閉門造車的修法草案,結果根本令人錯愕!我們不禁要提出以下質問:
#處罰刑度還是過輕: 惡意外流真實被害人的真實性私密影像,仍維持在最重兩年以下之刑度,與現行刑法§235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310加重誹謗罪相同。如今這類犯罪案件數量逐年飆升、日益嚴峻,其刑度難道不應調升以期達致遏阻效果?
#散布/#未散布,#傻傻分不清楚: 在被害人不知情狀況下偷拍而沒有外流,其刑度竟比惡意外流真實被害人的真實性私密影像更重,達4年6個月,合理嗎?
#神邏輯!#虛構的比真實的更嚴重: 散布被害人非真實的合成性私密影像,其刑度達五年以下?為何散布虛構的性私密影像會比散布真實的性私密影像,可責性更高?
#只抓癡漢放走流氓: 當代不肖人士濫用網路平台的便利性,公然散布或供人上傳真實被害人的真實性私密影像以賺取不法獲利,然而這種惡性重大的行為竟然無條文可以處罰!?
這樣的修正草案結果,令我們大失所望,誠摯地希望行政院討論研議之際,能充分地聽取民間團體的意見,讓罪與責能得到相應的衡平!
----------資料來源與詳細條文內容---------- 據法務部發布的新聞稿消息指出:「本部自今(110)年3月間起,即針對散布性私密影像之犯罪態樣及法制規範,廣泛徵詢各界修法意見及蒐集外國立法例,並多次召開刑法研修會議,邀集刑法學者及審、檢、辯各界代表充分討論,復依照蔡部長指示,併同深偽技術(Deepfake)之犯罪型態及處罰規定納入研議。」
而本次擬修增訂之條文如下: 1、加重處罰竊錄性影音罪 修正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亦即增列竊錄之內容為他人之性影音予以加重處罰之規定。若有竊錄性影音之行為,最重處4年6月有期徒刑,若有散布竊錄性影音之行為,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2、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 增訂刑法第315條之4規定,亦即增列未經他人同意,而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音或電磁紀錄之處罰規定,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3、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 增訂刑法第315條之5規定,亦即增列意圖散布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音或其電磁紀錄,以及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處罰規定,並增列意圖營利之加重處罰規定。於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音之情形,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情形,最重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4、修正刑法第28章章名為「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 因應上開增訂條文,將刑法第28章章名「妨害秘密罪」修正為「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以彰顯性隱私權之保護。
5、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談話影音罪 於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增訂第362條之1修正草案,亦即增列意圖散布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活動、言論、談話之影音或其電磁紀錄,以及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處罰規定,並增列意圖營利之加重處罰規定。本罪為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影音之基本犯罪類型,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於意圖營利之情形,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資料來源:法務部新聞稿 https://reurl.cc/r12Yx4